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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执行郝开亮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郝开亮,郝凯明,郝凯义,申XX,聂玺,韩社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755号申请人刘伟,男,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开亮,男,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凯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凯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申XX,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聂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韩社保,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刘伟申请执行郝开亮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1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呼 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