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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牛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朱雪伟、何新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邵阳市牛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朱雪伟,何新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2民初39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平,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牛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湘中电脑广场2楼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朱雪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雪伟,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何新建,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邵阳市牛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耳公司)、朱雪伟、何新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被告牛耳公司、朱雪伟、何新建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世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牛耳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牛耳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朱雪伟、何新建对牛耳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牛耳公司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6年11月27日,在商户刘任鹏处垫付消费款65000元;2016年11月27日,在商户唐建波处垫付消费款35000元。原告替被告牛耳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被告牛耳公司逾期拒不归还,被告朱雪伟与何新建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牛耳公司、朱雪伟、何新建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垫付消费款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原告垫付消费款的事实;不排除原告驻邵阳区域的原负责人马龙以被告名义进行后台操作实行诈骗行为,因为马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本案相关事实须经犯罪事实确立后方能确认。且马龙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为查明本案事实,建议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牛耳公司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中明确约定被告牛耳公司自愿在原告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被告牛耳公司在垫付宝网站的其他会员处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由原告垫付消费款项,被告牛耳公司在还款日前将垫付款归还给原告。被告牛耳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垫付款时,应按照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被告牛耳公司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牛耳公司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被告牛耳公司承担。垫付宝账户仅限被告牛耳公司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被告牛耳公司妥善保管垫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露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被告牛耳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朱雪伟、何新建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垫富宝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朱雪伟、何新建承诺对被告牛耳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被告牛耳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将登记在被告牛耳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湘E0NE**车辆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牛耳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分别在刘任鹏处消费65000元、唐剑波处消费35000元。原告为被告牛耳公司垫付消费款共计100000元。另查明,垫付宝会员如需在公司其他的会员处消费,应当在垫付宝网站提出申请,由网站向会员提供的原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会员输入验证码才能消费。以上事实,有《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担保函》、付款明细、交易凭证、欠款明细表、交易明细表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牛耳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朱雪伟、何新建向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牛耳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原告依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替被告牛耳公司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牛耳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给原告,但被告牛耳公司至今尚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牛耳公司偿还垫付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牛耳公司在领用合约中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牛耳公司承担违约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和超过了24%的年利率,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雪伟、何新建自愿为被告牛耳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对原告垫富宝公司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被告牛耳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雪伟、何新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原告垫富宝公司主张的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本案垫付款不排除是由原告驻邵阳区域的原负责人马龙以被告的名义进行后台操作实施诈骗行为的抗辩理由,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证明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阳市牛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垫付款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朱雪伟、何新建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朱雪伟、何新建归还上述款项后,可以向被告邵阳市牛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邵阳市牛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飞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