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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明宗与董兆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宗,董兆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571号原告:黄明宗,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兆起,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黄明宗与被告董兆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凡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兆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明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及利息(2011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7日被告收到原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20万元,未向原告付款。因为以前被告给原告兑过一次承兑汇票,这回说给我197000元,结果拿走后再也找不到人了。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董兆起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7日,董兆起称为黄明宗持有的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济南福来沃纸制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20万元)一张贴现,承诺给付197000元。在收取承兑汇票后,董兆起出具收条一份,但未给付黄明宗相应款项。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董兆起与黄明宗协商承兑汇票贴现,董兆起给付黄明宗197000元,但该款项并没有实际给付,故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黄明宗。本案并非借款合同关系,黄明宗主张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董兆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董兆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黄明宗197000元。二、驳回黄明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黄明宗负担64元,董兆起负担4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