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乐星与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市东方广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星,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市东方广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88号原告:陈乐星。被告: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黄石市黄石大道99-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037575XC.法定代表人:倪书明,执行董事。被告:黄石市东方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9号。负责人:孙彩洲,主任。原告陈乐星诉被告黄石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市东方广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乐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乐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乐星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洪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