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23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张建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张建英,董蓉,白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36之一号申请人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号中宏大厦*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67131044N。法定代表人文丕发,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号*栋****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6413301-7。法定代表人董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英,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董蓉,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被执行人白晓民,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申请人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董蓉、张建英、白晓民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咸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董蓉、张建英、白晓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建英持有的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11.77的股权评估后予以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咸阳仲裁委员会(2016)咸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董蓉、张建英、白晓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息,评估、拍卖中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