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尧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10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尧林,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1993年12月22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8月2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尧林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指控:1、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胡尧林溜门进入被害人谢某1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后六村269号家中,窃走人民币46元。2、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胡尧林溜门进入被害人谢某2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后六村197号家中,窃走人民币28元。3、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胡尧林爬窗进入被害人谢某1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后六村269号家中,窃走人民币16元以及二瓶六个核桃饮料。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胡尧林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尧林有坦白、犯罪前科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尧林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胡尧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尧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尧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