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赛轮子午线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蚌埠天宇轮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赛轮子午线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蚌埠天宇轮胎有限公司,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赛轮子午线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北富源工业园6号路。被执行人蚌埠天宇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丽景天成小区57栋2单元201户。被执行人贾超,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青岛赛轮子午线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赛轮子午线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崔 涛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