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法与被告毕治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法,毕治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821号原告张振法,男,汉族,住本区。被告毕治红,男,汉族,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张振法与被告毕治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所列被告毕治红的基本身份情况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振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金义人民陪审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晓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