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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彦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77号陈彦民:你因陈东超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刑终296号刑事判决,主要以陈东超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减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畸重;通过横向比较同期范围内的判决、裁定,本案的宣告刑最重,量刑畸重;认定本案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鉴定人资质、物证提取过程等存在重大瑕疵;非法剥夺了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陈东超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部分铅弹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其主观恶性不大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5年4月至7月间,陈东超非法制造、买卖气枪铅弹7552发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翟峰、张波、张斌供述、证人徐翠月证言、公安机关的提取物证证明、扣押清单、快递发货信息统计表、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申诉所提关于鉴定人无资质、物证提取存在瑕疵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申诉所提陈东超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原判根据陈东超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所作判处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