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杨佳喜与张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喜,张权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480号原告:杨佳喜,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权武,男,约47岁,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杨佳喜与被告张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佳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佳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佳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佳喜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超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