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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杨佳喜与张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喜,张权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480号原告:杨佳喜,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权武,男,约47岁,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杨佳喜与被告张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佳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佳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佳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佳喜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超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