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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钟育坤与钟锦增、钟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育坤,钟锦增,钟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250号原告:钟育坤,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任胜,男,1968年7月24日生,住武平县。被告:钟锦增,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钟昌平,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育坤与被告钟锦增、钟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育坤以钟锦增已清偿双方借贷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育坤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育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钟育坤负担。审 判 员  兰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俊锋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