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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润峰塑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润峰塑胶有限公司,南通润阳塑胶有限公司,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龙口海达物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104号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470号。法定代表人:朱连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涛,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证券事业部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证券事业部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沈祁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莉,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源,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润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创业外包中心D座3层。法定代表人:王德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莉,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源,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润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22组。法定代表人:沈伯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莉,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源,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城四七公里。法定代表人:张学信。被告:龙口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沟头路南。法定代表人:姜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国,龙口海达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建,龙口海达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交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78号。负责人:罗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培,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授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交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员工。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润峰塑胶有限公司、南通润阳塑胶有限公司、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龙口海达物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冒亚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