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源执恢字第8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长平、张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平,张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源执恢字第8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长平,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朝贵,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平与被执行人张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01)源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1)源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