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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黄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黄列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540号原告:李小刚,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黄列钢,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刚诉被告黄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李小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刚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小刚负担。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