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黄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黄列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540号原告:李小刚,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黄列钢,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刚诉被告黄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李小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刚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小刚负担。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