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11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盛宝聪、贾良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宝聪,贾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11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盛宝聪,女,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珠海方式庐阳区,被执行人:贾良斌,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执字第011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了被执行人贾良斌所有的位于肥西县××室的房屋,现该房屋已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良斌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东路书香雅苑21栋7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