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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书强与王彦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强,王彦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997号原告:王书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立玲,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彦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书强与被告王彦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书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书强负担。审判员 ��京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太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