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书强与王彦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强,王彦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997号原告:王书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立玲,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彦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书强与被告王彦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书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书强负担。审判员 ��京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太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