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豪、吴亚韩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豪,吴亚韩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豪,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薛元洪,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亚韩,曾用名“吴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秦小兵,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豪、吴亚韩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豪及其辩护人薛元洪、被告人吴亚韩及其辩护人秦小兵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吴豪、吴亚韩在宜昌市西陵区美邻酒店介绍卖淫,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吴豪、吴亚韩介绍卖淫女俞某,与林某在美邻酒店1910房间发生性关系。吴豪收取林某嫖资1500元。2.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吴豪介绍卖淫女高某,与潘某在美邻酒店1912房间发生性关系。吴豪收取潘某嫖资598元。3.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吴豪、吴亚韩介绍卖淫女孙某,与胡某在美邻酒店1910房间发生性关系。吴豪收取胡某嫖资7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豪、吴亚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人俞某、高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豪、吴亚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豪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吴亚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廖健薇人民陪审员 覃啸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