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庄档阳、黄美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档阳,黄美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734号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男,该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岱雨,男,该联社客户经理。被告:庄档阳,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黄美琴,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庄档阳、黄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美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不再要求黄美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美琴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黄美琴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文 敬审 判 员 黄 佳 鸿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丁 岚速 录 员 廖 英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