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长琴申请执行李喜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琴,李喜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琴,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招安镇高桥行政村高桥村029号。被执行人李喜娃,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招安镇高桥行政村高桥村028号。本院在执行王长琴申请执行李喜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喜娃主动履行案件款5550元,案件款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