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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长琴申请执行李喜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琴,李喜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琴,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招安镇高桥行政村高桥村029号。被执行人李喜娃,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招安镇高桥行政村高桥村028号。本院在执行王长琴申请执行李喜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喜娃主动履行案件款5550元,案件款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