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户籍所在: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前剪村63号。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当天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27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观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王某甲驾驶辽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茂名往湛江方向行驶,2时50分,当车行到G325线368KM+550M处(吴川市塘尾工商所路口路段),碰撞同方向在道路右侧步行的行人蔡观有,造成蔡观有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吴川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王某甲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行人蔡观有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吴川市公安交警大队认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观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与被告人王某甲同车的宋某主动用手机报警及拨打120,王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能主动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后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方在案发后已与部分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辽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购买的保险赔偿款全部归蔡观有家属所有,王某甲方另一次性人道补偿陆万陆仟伍佰元正(¥:66500.00元)给蔡观有家属方,辽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损坏修复费、拖车费及保管费由王某甲负责,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蔡某1、宋某、蔡某2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医学死亡证明书;6、现场检测报告书;7、驾驶人员信息查询;8、机动车行驶证;9、鉴定意见;10、司法鉴定意见书;11、机动车保险证、保险单;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3、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14、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1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6、户籍证明;17、收据、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且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能等待交警处理,其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部分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补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经查,公诉机关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本次犯罪是过失犯罪,犯罪后能自首,且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的主要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双方的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冲人民陪审员 张伟莲人民陪审员 沈开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