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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关贤弟、潘文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贤弟,潘文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1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贤弟,女,193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炳,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奇,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凤,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贤弟因与被上诉人潘文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关贤弟的《民事上诉状》及其委托李慧、张文浩的整套委托诉讼代理手续,该《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信息内容:“上诉人:关贤第,女,汉族,1930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状中将关贤弟写成“关贤第”。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材料后,于同年8月28日发出的(2017)粤0233民初161号《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内容为通知关贤弟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8元)中亦按上诉状信息内容将关贤弟的名字写成“关贤第”,并照上诉人关贤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慧、张文浩律师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确认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48号华麟大厦六楼)邮寄送达给其律师李慧、张文浩,该邮件于次日即29日签收。关贤弟于同年9月26日缴纳诉讼费。2017年10月17日,关贤弟向本院邮寄了《变更诉讼代理人申请书》申请将其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张文浩变更为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宇、陈传炳。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第二���:“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向关贤弟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虽然该通知书将关贤弟的名字写成“关贤第”,但通知书的案号与一审法院判决书案号相同,而一审判决书中的原告是关贤弟,收到通知书的李慧、张文浩亦是关贤弟的一审、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视为一审法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关贤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关贤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关贤弟已缴纳的二审诉讼费5108元,本院予以退还给关贤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梦审判员 赖凯文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