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艳与张延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张延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860号原告李艳,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延峰,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张延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延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对被告张延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