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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东与被执行人杨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东,杨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东,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杨小锋,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7)川0802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小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小锋银行存款52171.00元(本金50000.00元、诉讼费1510.00元、执行费661.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