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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潜山县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源怀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3708-4法定代表人:张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涛,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涛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