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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7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奎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刘奎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416号原告: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160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奎斌,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原告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奎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宝力通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