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凤花、王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花,王卫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514号申请人:孙凤花,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卫国,男,1973年3月7日出生。申请人孙凤花与被申请人王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卫国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凤花以自己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卫国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