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4831李和中与南京齐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中,南京齐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4831号原告:李和中,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齐善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3831600L,住所地南京众彩物流配套服务区7幢10层1007室。法定代表人:宋炳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中诉被告南京齐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和中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菁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孙 俊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