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凯华与金仲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华,金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赵凯华,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金仲林,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凯华与被执行人金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金仲林归还原告赵凯华借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赵凯华负担。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金仲林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且下落不明;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拘留。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7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凯华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波& # xB;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