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玉捞与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泌阳县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捞,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泌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初155号原告张玉捞,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向一,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军洲,该局法制股股长。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华伟,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常保宪,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张玉捞诉被告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泌阳县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捞撤回对被告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泌阳县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