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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建诚煤矸石经营部与罗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建诚煤矸石经营部,罗玉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820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诚煤矸石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北路85号-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282824U。投资人:吴朝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文,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飞,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诚煤矸石经营部与被告罗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诚煤矸石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诚煤矸石经营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诚煤矸石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为373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诚煤矸石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滟人民陪审员  周德前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