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长明与王七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明,王七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030号原告:吴长明,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七斤,男,4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吴长明与王七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吴长明负担。审判员张国彬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斯琴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