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舒占红、李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占红,李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占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志远、徐晓婷,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黎绍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舒占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6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舒占红上诉称: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第九条约定进行协议管辖,即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因不满足关于公民经常居住地时间连续性的认定标准,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起诉时其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番禺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双方的争议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李伟民)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可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7日,据此可认定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