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馆陶县实验中学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馆陶县实验中学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427号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5411952。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逊滋,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实验中学。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文卫西街089。负责人:刘凤芹。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馆陶县实验中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