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峰与石文君、曹芬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峰,石文君,曹芬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614号原告:程峰,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石文君,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曹芬恒,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程峰与被告石文君、曹芬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程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程峰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