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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峰与石文君、曹芬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峰,石文君,曹芬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614号原告:程峰,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石文君,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曹芬恒,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程峰与被告石文君、曹芬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程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程峰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