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乐、沈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乐,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305号申请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易兴路595号。法定代表人:XX友,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乐,女,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执行人沈建华,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425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305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被执行人杨小乐、沈建华归还申请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5087.2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9日),并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5625‰计算的利息。承担诉讼费664元,缴纳执行申请费75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小乐、沈建华履行了执行款29336元及诉讼费664元,执行申请费750元,尚有执行款31751.25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杨小乐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云F×××的力帆轿车,被执行人沈建华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云F×××中型自卸货车,该车自2014年以后就没有年检,现已经成报废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华和他人共有位于江口村委会上营村皮带山林地50亩,但未办理林权过户登记。现申请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乐、沈建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欠执行款31751.25元及相应利息在2017年12月底前履行一部分,其余部分在2018年3月底之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由于履行期限未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