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小伟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76号罪犯陈小伟,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陈小伟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刑二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继续追缴罪犯陈小伟犯罪所得赃款117461元,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刑二终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15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11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执字第005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内卫生,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