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许秀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秀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906号罪犯许秀良,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秀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秀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秀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秀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2558分,共兑现表扬四次。另查明,罪犯许秀良此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4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许秀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许秀良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秀良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