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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郝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郝景林,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号。负责人:王世杰,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景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景林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已在案中履行完毕赔偿款的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80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对申请执行人郝景林给付赔偿款120297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安兵审 判 员  吴 杰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