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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瞿卫芳、程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卫芳,程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瞿卫芳,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程华山,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本院在执行瞿卫芳与程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祥审判员  刘晓虎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