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岩与李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李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994号原告王岩,男,2000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连成,男,1974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玉坤,男,22岁,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王岩诉被告李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 判 长 郭全成人民陪审员 蒋国军人民陪审员 刘子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