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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群、沈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沈长红,张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群,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沈长红,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玉红,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王群申请执行沈长红、张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未能提供,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