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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岑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562号原告:岑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陶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岑某与被告陶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岑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