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岑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562号原告:岑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陶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岑某与被告陶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岑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