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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8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建辉、黄琦慧等与郭文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辉,黄琦慧,郭文彬,林怡纯,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586号之一原告:陈建辉,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琦慧,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君,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宏星,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彬,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怡纯,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76929882XD。法定代表人:吴子东,该集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南,该集团工作人员。原告陈建辉、黄琦慧与被告郭文彬、林怡纯及第三人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18586号民事裁定,冻结郭文彬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10号之一B703室房产61.7%的产权份额,并冻结陈建辉、黄琦慧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柳敏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1号5C室房产。现郭文彬、林怡纯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郭文彬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10号之一B703室房产61.7%的产权份额的冻结,陈建辉、黄琦慧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柳敏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1号5C室房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辉、黄琦慧与郭文彬、林怡纯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郭文彬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产权份额的冻结。二、解除对陈建辉、黄琦慧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柳敏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