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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许月庭申请张素珍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月庭,张素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1民特21号申请人:许月庭,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被申请人:张素珍,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申请人许月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月庭称,失踪人张素珍是申请人许月庭的妻子,2016年7月19日18时许,我妻子在家中,遇到山洪暴发,在河北省××××村家中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一个多月的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由此可见,基本上没有生还的希望。我于2017年6月18日报告井陉县南峪镇派出所,派出所出具了失踪证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宣告张素珍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素珍,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村,系申请人许月庭的妻子。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张素珍在家中遇到山洪暴发,被洪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一个多月的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申请人周伯来申请宣告许丽娇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张素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素珍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素珍自2016年7月19日在家中遇到山洪暴发,并洪水冲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经有关机关证明许丽娇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许月庭请求宣告张素珍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素珍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许月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