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戚传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传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45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传叶,女,1967年1月20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安徽省滁州市看守所,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传叶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间,被告人戚传叶伙同张某1、张某2至本市建邺区、浦口区等地沃某超市,多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1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戚传叶伙同张某1、张某2至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沃某超市,窃得光明莫斯利安酸奶2箱、爱他美2段奶粉4罐、金龙鱼橄榄调和食用油3桶、男式组合袜2打、卫岗香蕉牛奶1箱、香纳兰泰国茉莉香米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677.6元)。2.2017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戚传叶伙同张某1、张某2至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沃某超市,窃得爱他美3段奶粉2罐、红牛饮料(6听装)3打、金龙鱼橄榄调和食用油1桶、贝某键盘香辣酱1瓶、新六孔安抚奶嘴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90.4元)。3.2017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戚传叶伙同张某2、张某1至本市浦口区弘扬广场沃某超市,窃得42度海之蓝白酒4瓶、金龙鱼橄榄调和食用油6桶(共计价值人民币1446元)。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戚传叶被蚌埠铁路公安处滁州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传叶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戚传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戚传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传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传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屠钰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