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海军、丁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侯海军,丁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591号原告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岢岚县居顺街5号。法定代表人赵改秀,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功,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侯海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丁建平,男,成年,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海军、丁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通知原告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诉讼费过程中,原告未交费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金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