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丽君与朱占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君,朱占威,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662号原告:郭丽君,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龙、林晓慧(实习),系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占威,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第三人: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9楼53号。法定代表人:邓鹏。原告郭丽君诉被告朱占威、第三人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君撤诉。本案受理费1546元(已减半),由原告郭丽君负担。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