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审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如不服本裁定,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216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吴福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安文峰、谢永俊,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付成,经理职务。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驿人社监察罚决字第(2017)第003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有提起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驿人社监察罚决字第(2017)第003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驿人社监察罚决字第(2017)第003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