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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异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艳华、李晨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姚光辉、刘嫦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李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姚光辉,刘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异1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艳华,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晨,女,1974年4月8日生,汉族,系李艳华之妻。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86号。法定代表人胡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恩环,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玲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光辉,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执行人刘嫦娥,女,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系姚光辉之妻。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姚光辉、刘嫦娥、李艳华、李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湘02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李艳华、李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查,李艳华、李晨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艳华、李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刘建胜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