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陈志建、陈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建,陈美珠,陈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94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被执行人:陈志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美珠,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永全,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审理的吴锦良与陈志建、陈美珠、陈永全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志建、陈美珠、陈永全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8元至今尚未缴交。本院民一庭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执行庭执行���执行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廖河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文 农审判员 王 晓 峰审判员 陈 进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